新修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》实施在即

生态环境部 发布时间:2023-07-01 00:34:29

6月29日,生态环境部召开6月例行新闻发布会。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局长赵群英介绍,今年1—5月份,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指导各地采取“双随机”公开,检查企业22.6万次,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2.69万份,罚款21.1亿元。

值得注意的是,新修订的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处罚办法》)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。《处罚办法》对执法工作提出了哪些新要求,下一步还有哪些新考虑?

针对提问,赵群英回应表示,新修订的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》,吸收了新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,对生态环境领域严格、规范、公正、文明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。同时,相关执法机构紧密联系工作实际,进一步突出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特点,增强了执法工作的规范性。

赵群英强调,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》明确了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规则,增加了轻微不罚的情形,强调说理式执法。

增加轻微不罚情形 强调说理式执法

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是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,是生态环境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、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。

赵群英在回答提问时表示,《处罚办法》呈现四个特点:

一是生态环境执法更讲“法度”。《处罚办法》对现场采样等提出了明确要求,调查取证更加规范;对立案调查、听证、法制审核、集体讨论等作出了细化规定,处罚程序更加完善;专门增设“信息公开”一节,处罚信息更加透明。

二是生态环境执法更讲“力度”。《处罚办法》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种类,强化了自动监测数据在行政处罚中的应用,细化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,加大对重大、恶意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。

三是生态环境执法更讲“温度”。《处罚办法》明确了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规则,增加了轻微不罚的情形,强调说理式执法,要求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纳入案卷,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写入处罚决定书,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。

四是生态环境执法更讲“尺度”。《处罚办法》明确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无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,这指的是轻微违法行为,同时细化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相关规定,要求在处罚决定书中写明适用的裁量依据及理由,确保行政处罚“过罚相当”。

对于下一步的贯彻落实工作,赵群英强调,将把《处罚办法》作为规范行政处罚工作的“总抓手”,及时修改完善执法文书制作指南等配套文件,深入开展案卷评查工作,开展案卷质量提升试点,全面提高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规范化水平。

对自动监测数据作假行为“零容忍”

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已经成为环境执法工作的主要方式之一,但是数据造假行为也变得越来越隐蔽。

对此,赵群英在发布会上表示,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自动监测数据质量,始终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“零容忍”,保持着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。

赵群英介绍,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手段很多,按照自动监测设备工作环节来看主要分三类:

第一个环节是采样和预处理的环节。常见手段有采用遮挡、堵塞等方式干扰采样环境,将污染物绕过采样口排放,破坏、损毁采样设备管线,更换或预处理监测样品等。相比较而言,这个环节的问题现场检查比较容易发现。

第二个环节是仪器的分析环节。这一造假手段有一定的“科技含量”,要专业能力强的执法人员才能够把这个查出来。常见手段有改动仪器设备运行状态,修改设备参数,植入遥控、模拟等造假软件。

例如生态环境部黄润秋部长在平顶山检查时,企业把DCS系统程序都改变了,看表面数据是完全没问题,执法机构是从企业的产量、用水、用电量情况反推,才把造假证据查实。

第三个环节是数据传输环节。常见手段是修改数采仪接收数据量程,破坏通讯线路,衰减传输信号,影响传输设备等。

赵群英强调,为保障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,相关执法部门保持打假高压态势,露头就打。“我们判断一个企业是不是达标,不能只看自动监测数据,而要综合判断,包括检查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、用电、投药量情况等,这样使得企业就不能造假。”

与此同时,还要持续做好指导督促,不断推动落实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》,减少数据出现问题。

此外,要制定更多执法指南,有关执法部门将在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》的基础上,加快推动其他行业执法检查技术指南的制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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